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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跳槽,经纪人以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违约损失25万元。主播辩称,对方无经纪人资质,自己选择结束合作,不该赔付违约金。浙江湖州德清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因违约跳槽被经纪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
澎湃新闻8月15日从德清法院获悉,原告王女士原本经营着一家旅游服务实体店,2021年10月,她尝试将公司业务拓展到直播领域,并签约了刚毕业的20岁女孩姗姗,作为其独家直播演艺艺人。两人合作后,直播账号有了起色,王女士按合同约定给姗姗支付工资报酬。2022年7月,姗姗突然提出要跟王女士解约,拒绝再配合上直播,王女士多次联系姗姗要求复播均被拒绝。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姗姗已在其他公司直播,遂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两人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将珊珊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协议约定赔付违约金25万元。姗姗开庭时辩称,自己不清楚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就签订了协议,后来发现王女士没有经纪人资质,才选择单方面结束合作,自己不该赔付违约金。法官审理后核实了双方签订的《主播直播协议》:合同中明确违约金为25万元,合同期3年。
法院认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但上述《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原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就否认合同的效力。姗姗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王女士作为经营者,未取得规定的相应许可及资质,仍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利益,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综上,德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直播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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